汉济法评|饮食安全问题?xx外卖渠道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时间: 2024-02-08 09:52:24 |   作者: 安博官网线上平台

  甲公司运营某外卖餐饮渠道,供给外卖订餐服务,并向顾客慎重许诺:我渠道已对入网餐饮服务供给者的食物运营答应证进行严厉的实地检查,并保证入网餐饮服务供给者食物运营答应证载明的运营者称号、运营场所、主体业态、运营项目、有用期等答应信息合法、实在、精确、有用。王某在该渠道上一家麻辣烫店肆购买了一份麻辣烫,后发现该麻辣烫店肆未获得食物运营答应证。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与该麻辣烫店肆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甲公司运营的外卖餐饮渠道归于网络买卖第三方渠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以及甲公司在外卖渠道上作出的许诺,甲公司应对入网食物运营者进行实名挂号,并检查其是否获得食物运营答应证,但甲公司未实行上述职责,使王某购买到了无食物运营资质商家制造的食物,合法权益受损,甲公司应与食物运营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在数字经济布景下,网络站点渠道应当依法实行主体职责,尤其是触及顾客身体健康的外卖餐饮渠道,更应加强对渠道内餐饮服务供给者身份及运营答应资质的审阅。本案裁判清晰外卖餐饮渠道运营者未依法尽到资质审阅职责,导致顾客合法权益受损的,应承当连带补偿相应的职责,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受不合法损害。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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