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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劳作者在修建企业外包的食堂作业是否构成劳作联系

时间: 2024-06-29 04:16:51 |   作者: 新闻中心

  恳求人赵某,女,43岁,被恳求人为某修建公司恳求人为处理正在施工的某工程建造项目现场的100名员工用餐问题而建立一座食堂,并将该食堂发包给厨师自然人张某,张某担任食堂日常办理及食物收购作业.恳求人赵某于2013年5月31日经过项目经理李某介绍到员工食堂从事切墩和上菜作业。赵某的劳作报酬由被恳求人支交给张某后,再由张某按月向其付出。恳求人在2014年11月18日切菜时不小心将手切伤, 张某为其付出医疗费 5600 元。恳求人为申报工伤,遂于2015年5月31日恳求劳作裁定,要求承认与被恳求人存在劳作联系。被恳求人以为恳求人是与食堂厨师张某构成雇佣联系, 并供给了其与张某缔结的《员工食堂承揽协议》。

  经审理,裁定委以为恳求人与被恳求人之间不存在劳作联系,驳回恳求人的裁定恳求。

  一、 被恳求人单位的员工食堂承揽是不是契合法令。我国法令和法规中制止一些职业在不具有资质时的承发包, 如矿山企业、 修建职业。本案涉案的被恳求人单位确实为修建企业,但外包的不是其建造工程(主营事务),而是未处理员工午间就餐问题设置的食堂,现在尚无关于食堂资质的法令强制性规则。因而尽管某修建公司将食堂外包给了自然人张某, 且两边现已签定《员工食堂承揽协议, 因法令不制止, 故该承揽合同应当合法有用。

  二、是否可适用《关于承认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承认两边存在劳作联系。根据《关于承认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 [2005]12号) 第一条之规则, 尽管本案当事人契合法令、 法规关于企业和劳作者主体资格的规则, 但恳求人赵某不接受该修建公司的日常办理, 该单位的规章制度亦不适用于恳求人赵某;赵某供给的劳作亦非某修建公司事务的组成部分, 因而该条款之规则不该适用于本案。

  根据《关于承认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第四条之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华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的安排或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这一条款虽现被劳作裁定组织、法院遍及的使用。但在适用或抗辩时还应细心区别; 该条明确规则了发包的是工程 (事务) 或经营权, 清楚明了着重的是主营事务, 也即其经营执照中明确规则的经营规模中一部分,非辅助性作业。因而, 本案尽管被恳求人是修建企业,但因其发包内容不属于其公司事务组成部分, 即工程(事务) 或经营权, 因而该条款之规则不该适用于本案。

  三、食堂承揽主体是否是本单位员工,应当检查承揽人是否为该企业员工。若企业与其员工签定承揽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方式的改动, 并未改动员工与企业的劳作联系, 即未改动承揽者的员工身份。因而无论是承揽人仍是部属员工, 均与企业持续坚持劳作联系, 而本案食堂承揽人为非本企业员工。

  四、承揽协议是否实在实行某修建企业建议与食堂办理员签定承揽协议, 还需举证承揽协议是否实践实行。 若承揽协议实践未实行, 那么恳求人实践在为被恳求人某修建公司能够供给劳作,就能够根据《关于承认劳助联系有关事西的告诉》第一条之规则,依法承认赵某与菜修建公司存在劳作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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