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3-25
时间: 2025-06-21 11:33:18 | 作者: 食堂承包服务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依法对你作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实行行政处罚决议催告书》(江开环催〔2025〕3号),因其他方法未能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可到
如对催告有贰言,你可自公告期满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陈说、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说、申辩,视为抛弃陈说、申辩的权力。
附件:《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实行行政处罚决议催告书》江开环催〔2025〕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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